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大学关于防火工作相关精神,预防和杜绝各类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,特制定本制度。贯彻学校和学院“预防为主、消防结合”的方针及“谁主管的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以主任为中心防火、安全第一责任人,逐级实行防火、安全工作责任制,做到责任到人、工作到位,把防火、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。
一、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,随时督促检查防火、安全工作执行情况;
二、 经常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、防火的宣传工作;
三、 定期进行日常性安全巡查,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。
四、 认真落实安全、防火工作,加强对火源、电源的管理,以及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,并做好检查记录;
五、 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、防火工作情况,协助学院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;
六、 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。
七、 动用明火,必须经保卫处审核,颁发用火证方可使用;五级以上大风天,必须指定专人看守,做到火熄人离。
八、 机房和电源间严禁用火,严禁使用易燃液体点火;
九、 安装电气设备,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,并由校方电工按操作规程安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;
十、 临时用电,须经保卫处同意,办理临时用电证,并由校方电工负责安装和拆装;
十一、 严禁擅自乱拉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;
十二、 不准在电缆、电线上搭挂物品和超负荷用电。